印尼鲁昂火山喷发 800余名居民被撤离
14 2025-04-05 09:34:54
(B)(i) 根据(a)分节第(6)款提出申诉的人共提出多少次申诉及申诉的结果如何,每次申诉中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
就如同该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作为侮辱他人的限定语一样,捏造事实也是诽谤他人的限定语。作为定罪情节,情节严重中的情节不是指随便哪一个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主要的或基本的情节。
这自然就有一个疑问,即为什么在这类案件中,在那些制度规定的模棱两可之处,刑事司法权力不能朝着有利于诽谤罪成立和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方向行使?实际上,在刑事法理上,对刑事法规定应当予以严格解释,以限制罪名的成立,这已经成为法治与人权时代一个广为接受的共识,得到诸多思想家和法学者的充分阐述,在此不再讨论。刑法学著述一般认为,第246条所谓的情节严重指动机卑鄙、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但是对于包括哪些情形则语焉不详。对于个体公民而言,是其民主权利的一部分。这类频频发生的案件令人不由地想到诽谤罪与批评权的关系问题。(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 进入专题: 诽谤罪 名誉权 批评权 民主之约 。
那么,在结果犯中,诽谤罪属于哪一种情形:危险犯还是实害犯?[9]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侵害名誉罪)是抽象危险犯。[20]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诽谤罪诉讼程序的规定还可以改进,例如对于自诉人或被害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诽谤罪案件,就不必要采取规定中的那些特别的程序性措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全国人民最高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在外打工、就学、经商人员可以在当地参加选举,不能进行委托投票。由于流动票箱带来的弊端,建议取消流动票箱,主要采用设立投票站的办法投票。
所以,候选人的介绍一定与其竞选纲领的介绍联系起来。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介绍(一)提高代表候选人的条件,对其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我国《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候选人条件与选举人条件是一致的,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被选为代表候选人,从逻辑上讲这种规定意味着犯罪而又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可以被选为代表候选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讲这种规定是不严谨的,也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2.居住期限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我国对当选代表的资格限制主要包括国籍、年龄、公民权,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行为能力(《选举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有问卷调查显示,有三成选民想了解候选人的道德和品行{9}。《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农民在选举权上的四分之一条款,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兼职代表制下的代表,履行职责属于其副业,不能影响其主业(即本职工作)。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进入专题: 选举程序 代表候选人 制度化 规范化 。凡租住单位房满一年的,由出租单位出具证明。现行《选举法》第33条规定的介绍候选人的方法是: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采用竞选的方式使选民了解候选人及其竞选纲领非常必要,因为竞选不仅仅是对候选人的选择,更主要的是对其竞选纲领的选择,对解决社会问题方案的选择,候选人来自于不同阶层,他们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提出不同的主张,只有那些能够反映广大选民意愿的纲领,才能得到拥护,纲领的主张者也才能赢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二)规定政党、团体推荐候选人的民主程序,增加候选人自荐报名方式根据《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但《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程序未免过于简单,建议通过《选举法》的修改,将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程序、组成人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命组成人员时应回避的事项等等问题,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同时,取消选举过程中对政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青年、爱国民主人士、归侨等构成比例的限制,以贯彻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提高《选举法》实施的合法性。
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差额比例的,根据选民小组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人大是议事机构,人数过多不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一方面人数过多导致开会和发言时间较短,问题得不到深入讨论。(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人大代表选举程序的顺序,针对县乡直接选举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解决对策,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因此,建议用专职代表制取代兼职代表制。五、投票(一)设立投票站,取消流动票箱选举实践中因流动票箱管理不严,发生了许多问题,例如:有的工作人员带着流动票箱到选民家里,要求当面投票,选民投票有所顾虑,往往让工作人员代为填票,有的工作人员篡改选票或者隐瞒票数。
实际上,在城市主要按单位划分选区,在乡村主要按居住地划分选区。有竞选就会有拉票行为,这是非常正常的,实际上竞选就是公开的拉票行为,我们要防止的是采取贿选,或者通过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方法攻击对手进行的拉票行为。
也有一些地区在选举实施细则中不做具体规定,但在执行中却对妇女、少数民族、政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构成比例有所限制。通过法律制定严格的竞选规则。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而且,单位选举大多采用大会投票的方法,因不设秘密投票点,一般都草草投票,走形式,走过场的居多,不能真实表达选民的意愿。
如果把选民登记与居民身份证管理系统接轨,就能有效地解决人口流动中的公民选举权利保护这一难题。但《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选举委员会产生的时间、组成人员的人数、任职资格、任命组成人员时应回避的事项等问题,各省选举实施细则也规定不一,如《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第7条规定: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换届选举的时间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因此,我国代表候选人的年龄应适当提高。
市政府办公室与7个公司划为同一选区,结果市长、副市长当选代表,7个公司占有选区至少80%以上的选民没有选出一个代表{3}。大多数地区介绍候选人也只限于工作简历,对其供职主张介绍不够。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策权等等权力,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的人选,需要相应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没有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和政治阅历,以及一定的文化水平是不能担当如此重任的,也不能很好地反映选民意志和利益的,而18岁属于高中毕业的年龄,人大代表年龄过低,必然会影响到代表的素质和人大作用的发挥,尽管在实践中几乎没有选举过18岁的代表,但法律规定应符合现实,明确、科学,实事求是,大多数国家选举人年龄与议员资格年龄是不同的,多数国家规定成年人普选权,但当选为议员的年龄则较大,如意大利、阿根廷、日本、印度的下议院议员为25岁,法国为23岁。按双重标准划分选区导致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占据了40%左右,而广大农民代表却少之又少。
为发挥代表和人大的作用,需要采取否定资格规定,对代表候选人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根据我国代表候选人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代表候选人做如下限制:1.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对代表候选人进行职业限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的主要理由是:第一,选举实践中发生的一些违法行为,大多与照顾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例如:选区划分和分配名额时,违反《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将某些领导分配到某单位选区。近年来,随着选举的民主化,许多选举工作者和选民希望放开介绍候选人的方法,有的选民提出,不见候选人不投票,要求有组织地采用竞选方式。
规定在某选区居住一定期限,才有资格参加选举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各国规定居住期限的时间通常为3个月到1年不等,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我国应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居住期限。选举的本质就是选择,没有竞选的选举不能称其为选举。这样做可能会减少参选率,但能够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为避免出现参选的选民不超过半数的问题,可以变目前的两个过半数确定当选有效的计票制度为一个过半数的计票制度,即只计算有效投票数是否过半数,不计算登记选民数是否过半数。因此,必须合理调整人大代表结构{4},合理划分选区。
实际上这几种人准予行使的是选举权,不应包括被选举权,不能被选举为人民代表,这也是对人大代表最基本的品德要求。第三,竞选可以使拉票行为公开化,规范化,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民主、科学、公正、合理的选举程序是保证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实现的前提,选举程序的设计需要严格贯彻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研究解决选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将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兼职代表制有悖于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选民作为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但由于代表兼职,没有专门的薪金,担任代理人的代表因缺乏利益驱动,履行职务难免偷懒,甚至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更多的人建议应允许外来人口参加现生活或工作所在地的选举,而不再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选举{5}。